点击次数:4079 次 发布时间:2014年7月21日
事件回顾:
2月11日下午4时许,陈某在家无事,到附近某学校打篮球。在篮球场上,刚认识的陈某和姜某等人自发组织,双方进行对抗赛,未设裁判员。在打球过程中,双方进行激烈的争夺,陈某在对抗中手打到了姜某的脸,姜某在随后的防守中也冲撞了陈某,两人因此发生了争执,动起手来:在厮打过程中,姜某出拳将陈某打倒在栏杆旁侧,后者因受伤需住院治疗,后经诊断为左尺桡骨骨折。双方因损失赔偿问题发生纠纷:陈某要求姜某赔偿这期间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宿费等经济损失,姜某认为赔偿项目过多,很不服气。请问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应如何赔偿?赔偿的范围应该如何界定?
案例分析:
陈某可主张赔偿费用,具体赔偿的范围应根据伤情及实际情况而定。人身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残、死亡及其他损害,要求侵权人以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侵权法律制度。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由此可见,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具体赔偿应结合案件情况和当事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合理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为:一般伤害的常规赔偿;致人伤残的丧失劳动能力损害赔偿;致人死亡的损害赔偿。
(一)人身损害的常规赔偿,是指侵害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造成人身损害的一般的赔偿范围,即造成人身损害一般都要赔偿的项目。无沦致伤、致残、致死,凡有常规赔偿所列项目的费用支出的,均应予以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其中,交通费赔偿的是受害人、护理人员就医、转院治疗所发生的交通费用:交通赀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住宿费是指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用,为住宿费。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二)致人伤残的劳动能力损失赔偿,是指人身损害所致残废,造成劳动能力丧失所应赔偿的范围。它是在常规赔偿的基础上,对因伤害致残而丧失劳动能力,赔偿生活费以及相关的项目。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三)侵害生命权造成的损害。侵害生命权,是造成了受害人的生命丧失,使受害人的主体资格消灭。生命权丧失所造成的其他损失,包括以下几种:为救治受害人所支出的常规费用、丧葬费的损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生活费丧失的损失、死亡赔偿金的损失、受害人近亲属的精神损害。